河北地质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和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的双导师制,校内指导教师为第一导师(简称校内导师),校外指导教师为第二导师(简称校外导师)。

第三条 校内导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主要责任人校外导师配合校内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给予指导,与第一导师共同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校外导师聘任要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改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结构、促进双师型导师队伍的建设,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校外导师聘任条件与岗位职责

第五条 校外导师由来自国内外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中富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担任。

第六条 校外导师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治学态度严谨,学术行为端正,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较强的业界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单位担任重要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技术职务。

(四)能够为本专业领域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七条 校外导师聘任后须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熟悉国家学位条例,了解研究生培养规律。

(二)加强与校内导师的联系,与校内导师优势互补、各负其责,共同指导研究生。

(三)协调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期间所必须的案例资料、办公场所和生活条件等

(四)与校内导师共同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参与指导学位论文的选题、中期检查、论文撰写及答辩等环节。

第三章 校外导师聘任程序

第八条 校外导师聘任程序如下:

(一)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采用个人申请与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者填报《河北地质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上报至相关培养单位。

(二)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校外导师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复核备案。

(三)研究生学院复核备案后,各培养单位对校外导师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 校外导师的聘期为一个研究生培养周期,一般为三年,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自动解聘。在下一个研究生培养周期需要继续聘任的,经培养单位考核通过后可直接续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要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纳入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体系中,加强对校外导师队伍的培训、管理和交流。校内导师要加强与校外导师的联络,尤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上加强沟通。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校外导师资格:

(一)未按学校或培养单位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指导任务者。

(二)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培养单位组织的考核评估,确认由于导师原因,不能培养出合格研究生者。

(三)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学校认定不再适合担任校外导师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