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4 作者:

校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冀学位办[2018]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厉打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

(一)学校成立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王凤鸣校长任组长,南振兴副校长、张小平副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学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和各相关院(系)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二)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项检查工作督导组,由研究生学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分别牵头负责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的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督导工作。

(三)各相关院(系)要明确责任分工,组成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位论文专项检查工作。

二、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宣传

(一)各院(系)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教育宣传。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要通过多渠道向师生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师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工作机制

(一)各院(系)要强化监督检查,层层传达压力,认真开展本单位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要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主动接受校内师生和社会监督举报。务必通知到每位指导教师,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指导教师作为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强化学位论文撰写过程监控和原创性检查。

(二)各院(系)要完善工作机制,严肃责任追究,认真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的要求,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

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院(系),学校视情节轻重核减招生计划,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四、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一)各院(系)要迅速成立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相关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并务必传达到每位指导教师,积极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院(系)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专项检查情况,认真填写《河北地质大学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于8月27日前将报至校学位办(联系人:霍清清,邮箱:877148070@qq.com )。

(三)研究生学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分别牵头负责的三个专项检查工作督导组要作好相关的督导检查工作。

(四)学校设立“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311-87208344,监督举报邮箱:877148070@qq.com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pdf 


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冀学位办[2018]8号).pdf


  附件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pdf


  附件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pdf 


附件5:《河北地质大学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