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我校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全面发展,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及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立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学校将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国家拨款、学校财力等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充分发挥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学校在评审学业奖学金时,可在各教学单位研究生规模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教学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予以适当的倾斜。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设置(不含MBA)
类别 |
等级 |
标准(元/年) |
比例 |
全日制研究生 |
一等 |
8000 |
10% |
二等 |
6000 |
20% |
三等 |
2500 |
40% |
MBA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设置
类别 |
等级 |
标准(元/年) |
比例 |
全日制 工商管理 研究生 |
一等 |
6000 |
5% |
二等 |
3000 |
10% |
三等 |
1000 |
20% |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基本要求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
3.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和社会实践;
4.按时报到注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5.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研究生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开题和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学院负责全校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实施。
2.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方法的制定(修订)、申请受理、初步评审、公示、名单推荐、评审材料保存等工作。
3.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内容
1.新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入学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确定。以免试推荐方式入学的研究生,直接进入第一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候选等级。
2.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研究生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学术业绩及综合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参评材料均要求是参评学年(上学年开学日至本学年开学日)内获得。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者,如再次参评,学术业绩与综合表现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不重复计算。
(1)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研究生二年级参评时以其第一学年研究生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得分计分。
研究生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得分=∑(各门课程成绩×学分)/学分总数
研究生三年级参评时以其第二学年研究生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得分计分,若第二学年无成绩者按其第一学年研究生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得分的30%计分。
(2)学术业绩
各培养单位应结合各自研究生培养目标、方式与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术业绩量化指标体系,可从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的科研项目奖励、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各类学术性竞赛等方面进行评审。
(3)综合表现
为鼓励研究生全面发展,各培养单位可从研究生参与集体活动、非学术性社会实践活动、荣誉称号获得、学生干部任职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
2.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充分尊重学位点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经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3.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4.学校每年按要求时间将评审工作情况报至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1.学校每年按标准将学业奖学发放给获奖者,并将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2.凡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研究生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入伍、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4.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石经院〔201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