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4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资助标准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助学金发放
学校按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学校财务设备处以转储形式发放到符合条件学生的转储卡中。
四、其他问题
1.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入伍、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2.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石经院〔201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