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精神及河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其奖励名额根据每年《河北省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方案》中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在各学科专业中进行评选。
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予以适当的倾斜。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体要求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新入学研究生成绩排名处于本专业前10%且本科阶段获得过国家级学术类活动奖励;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已修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处于本专业的前50%,无不及格科目。
3.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无学术不端行为。
4.按时报到注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术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活动。
5.三年级学生要求中期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开题报告通过,学位论文撰写进展正常。
6.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5)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2.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研究生学院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资料整理及保存等相关工作。
3.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2.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并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位点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在满足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评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依据量化评分的综合排名情况评审确定获奖研究生名单,并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量化评分标准由研究生学院结合我校情况制定。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学校每年按要求时间将评审工作情况报至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1.学校每年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2.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本办法自2016年6月起施行,原《石家庄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石经院〔2015〕15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