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的管理,促进各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点自我评估(以下简称“自我评估”)是学位点评估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和地方两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合格评估形成完整的学位点三级评估管理体系。开展自我评估,对于发现各学位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涵建设,完善学科建设管理体系并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自我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四条 我校所有学术硕士学位点和专业硕士学位点在规定的建设期内都要进行自我评估。
第二章 自我评估内容
第五条 自我评估采用学位点内部自评和校内外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形式。
第六条 自我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目标与标准:即人才培养目标和学位授予标准等。
(二)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培养方向、师资队伍、科学研究、教学科研支撑、奖助体系及获奖助情况等。
(三)人才培养:主要包括招生选拔、课程教学、导师指导、学术训练、学术交流、在校生代表性成果、分流淘汰、学位论文质量、学风教育、管理服务、就业发展等。
(四)学科特色及优势。
第七条 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三章 自我评估程序
第八条 自我评估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各学位点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自我评估遵循如下程序:
(一)评估范围的确定:研究生学院根据各学位点授权批准时间和建设情况,确定需要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点,并就自我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作统一安排。
(二)学位点内部自评:各学位点根据自我评估工作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对照自评指标体系认真组织材料,如实填写《河北地质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简况表》,撰写《河北地质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自评报告》,经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评议后,将自评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
(三)校内专家评审:研究生学院汇总各学位点的自评材料,成立自我评估校内专家组,对各学位点进行校内专家评审。
(四)校外专家评审:各学位点根据校内专家评审意见对自评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聘请5名以上校外同行专家组成校外专家评审组,对学位点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校外专家根据评审情况给出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研究生学院汇总并梳理各学位点校外专家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和最终自评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六)结果公示和发布:研究生学院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自我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 学位点自我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自我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自我评估结果处理如下:
(一)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位点,所属培养单位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评审专家意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学位点的建设,并允许继续招收研究生。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评估结果和评审专家意见,酌情考虑增减当年招生指标。
(二)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点,所属培养单位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评审专家意见提交详细的整改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间停止招收研究生。
第十二条 对于自评“不合格”需要进行整改的学位点,整改结束后须提交整改自评报告,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恢复招收研究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