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保密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或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我校在读研究生。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四条 涉密研究生的确定须在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培养单位按程序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签订保密协议。
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
第五条 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涉密人员,并且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涉密研究生所属培养单位须建立涉密研究生管理机构,在学校保密委员会指导下对涉密研究生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并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专题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时。
第七条 涉密研究生出入境证件须由所属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对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按有关保密要求履行保密审批手续,签订出国(境)保密承诺书,并提前进行保密提醒谈话。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由所属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第八条 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教学、科研工作等信息,必须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开发表。
第九条 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所属培养单位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相关手续办理完结,涉密研究生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研究生所属培养单位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对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公开发表,原则上不能以涉密内容为研究对象。
第十二条 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教学科研项目或任务的学位论文,或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导师应尽可能作降密和无密化处理。如无法作无密化处理的,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具备我校涉密研究生资格的研究生方可撰写涉密学位论文。
第十四条 我校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分为“机密”和“秘密”两类,必须根据学位论文所依托教学科研项目的密级定密。
第十五条 密级为“机密”的学位论文保密年限不超过20年,密级为“秘密”的学位论文保密年限不超过10年。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申报和审定程序如下: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和导师是保密负责人,负责申请论文密级和保密理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密级审核人,负责审核论文密级和保密理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审定论文密级。
(二)申请涉密学位论文须在论文开题前进行。申请人填写《河北地质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附件1),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校保密委员会审定。
(三)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的论文方可列入涉密学位论文,在以后的论文开题、评审、答辩及归档等工作中按涉密要求处理。
第四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确需在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过程以及开题、中期检查、评审和答辩等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对涉密活动的有关要求,其中开题、答辩等环节必须在保密场所封闭进行,聘请的专家应属于允许知悉论文涉密内容的人员,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涉密内容的撰写及修改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使用的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是所在培养单位统一购置、分类、编号、登记的涉密存储介质,按相关涉密设备、涉密存储介质的保密规定要求,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严禁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及私人所有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内容。
第二十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打印、复印、装订等制作过程须符合保密要求。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须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必须采用密封包装,在信封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递送的方式递送。评审后要及时按上述方式收回。
第二十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按照审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封面右上角明确标注“机密★ 年”或“秘密★ 年”字样(空白处须填写保密期限,“机密”不超过20年,“秘密”不超过10年),论文电子版也须相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未通过定密审批的学位论文禁止使用密级标志。
第二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不参加各级各类优秀论文评选,不参加学位论文校外送审,其评审环节在校内进行,评审专家应属于允许知悉论文涉密内容的人员,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应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和流程及时完成归档工作,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学位论文。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通过答辩后,须将纸质论文和电子论文提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电子论文必须通过学校指定涉密专用介质提交。归档的涉密论文在装订时须将《河北地质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附件1)复印件装订在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页后。
(二)涉密学位论文归档保管严格按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保密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确需查阅的,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方可查阅。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限自论文提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之日起计算,保密期满后如需对外公开,校保密委员会须对涉密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保密审查,符合解密条件并履行解密手续后,方可对外公开。
第五章 “内部”学位论文
第二十四条 对于非涉密学位论文,但涉及专利申请、成果推广、技术转让以及技术或商业秘密等,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或论文背景为企业资助项目,撰写过程确实无法回避企业内部数据而暂时不宜公开的,可确定为“内部”。“内部”学位论文为非涉密学位论文,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不作公开使用和上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 “内部”学位论文的申请须在论文送审前办理,申请人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研究生申请“内部”学位论文审批表》(附件2),经导师审查签字,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办(研究生学院)审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学位论文按正常程序进行外审、答辩、归档和抽检,但不参加各级各类优秀论文评选。
第二十七条 “内部”学位论文在封面右上角明确标注“内部★两年”字样,装订时须将《河北地质大学研究生申请“内部”学位论文审批表》(附件2)复印件装订在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页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河北地质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
2. 河北地质大学研究生申请“内部”学位论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