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管理,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培养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除有特别规定外,也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撰写的研究成果,要表明学位申请人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开题后,用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以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概念清晰、立论正确、结构严谨、逻辑性强、数据真实可靠、图表清晰规范、文字简练通畅,一般不少于3万字。论文撰写的有关事项、具体格式和印刷装订等要满足《河北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学位论文选题
第六条 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实际,不同学位类型和不同学科专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各有侧重,应对科技创新、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应用价值。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目标要体现一定学术水平并能产生创造性的学术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要突出学术性与实践性紧密结合的特点。
第七条 论文选题要充分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生自身的基础,尽量依托高级别、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并考虑完成工作所需的现有条件,经导师与学生充分研究讨论后确定。
第八条 论文选题期间,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开展文献阅读工作,系统查阅国内外专业文献资料,深入了解学科领域的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并对收集查阅的文献资料做出综合分析和评述。
第四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九条 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布置,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中期考核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考核工作以报告会的形式集中进行,各培养单位组成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行论证考核。评审小组组长应由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应是副教授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以及相关学科及方向的研究生导师。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认真撰写《河北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见附件1),向导师提出开题申请,经导师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各培养单位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小组。
(二)各培养单位集中举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经研究生开题阐述、评审小组质询、研究生答辩等环节,评审小组对论文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内容、理论依据、研究方案、研究基础、开题答辩情况等进行评价,并作出开题通过与不通过决定。不通过者,可于半年内再次申请开题。
(三)论文开题工作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将开题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可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原则上论文题目不再更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且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发生较大变化的,须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批后重新开题。
第十四条 对于因故不能按期进行论文开题者,必须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硕士研究生延期开题申请表》(见附件2),经导师和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五章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到中期,硕士研究生须就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计划措施等向导师和有关专家作汇报。检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论文数据资料完备程度。
(二)所采用研究方法的可行性分析及效果分析。
(三)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完成论文全部工作的比例。
(四)下一步论文工作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
(五)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应于第四学期完成。各培养单位成立中期检查小组,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论文中期检查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见附件3),提交至所在培养单位。
(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一般应以汇报答辩会的形式集中进行,各培养单位论文中期检查小组采取评议方式做出评审意见。
(三)各培养单位汇总中期检查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 未能通过论文中期检查的硕士研究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者,须延期半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
第十九条 所有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须参加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通过后方能进行论文外审和答辩。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工作依据《河北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位论文外审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外审工作一般在第五学期中期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必须通过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后方可进行外审环节。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论文统一送审,其余学位论文由各培养单位负责送审。外审论文必须匿名送审,即学位论文不得出现导师和研究生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四条 每篇学位论文要由2位校外评审专家分别匿名评审。评审人需具备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
第二十五条 评审人评阅论文时间一般为10天左右,为保证评审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审人。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应认真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表》(见附件4),对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提出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未经评审的学位论文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姓名应当保密,答辩时其评语由答辩秘书可摘要或综合地向指导教师及研究生本人介绍。
第二十八条 当评审人一致认为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时,研究生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有一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则认定本次学位论文外审未通过,不能参加答辩,论文作者根据评审人意见对论文认真修改且半年后重新外审。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一般为第五学期末。学位论文应至少在答辩前7天送交答辩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外审通过,并在导师指导下依据外审专家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三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采取公开论文答辩会的形式进行,各培养单位成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答辩委员会组成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的人数不少于三人,且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答辩会议记录和答辩材料整理,答辩秘书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三)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兼职导师及校外导师应采取回避原则,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或秘书职务。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及答辩注意事项。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宣布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三)学位申请者汇报学位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2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会议议程如下:
1.答辩秘书宣读评审人的评阅意见;
2.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必要时可请导师到会介绍学位申请者和学位论文的有关情况;
3.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水平、答辩情况交换意见和充分讨论,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作出是否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三条 答辩后一周内,各培养单位将答辩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若对论文外审意见和答辩决议存有异议,可在外审意见返回或答辩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经与研究生学院会商并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河北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2. 河北地质大学硕士研究生延期开题申请表
3. 河北地质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
4. 河北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