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8-10-16 作者:

为弘扬我校优良的学术传统,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水平,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严格学术纪律,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学术道德

第一条 学术研究要遵循国家方针政策,努力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第二条 学术研究要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尊重和保护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三条 学术研究要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营造良好学术环境,致力于创造对社会经济有较大贡献的原创性学术成果。

第四条 学术研究要遵守学术研究与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和学位论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第五条 学术研究要具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 研究生要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培养实事求是的学术研究精神。要正确对待学术名利,具有集体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诚实守信,甘于奉献。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七条 学术研究和发表成果,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规定,加强自我约束和行为规范。写作和发表学术论文(含学位论文)不得侵占他人劳动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抄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不能仅笼统致谢。 

第八条 在学术研究中获得的全部实验结果和调查资料等,必须如实报告,妥善保存备查,离校时按要求转交导师或实验室,不得隐匿。

第九条 在学术研究与活动中,要规范地设计实验和调查过程,保证实验数据、调查资料、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重复性。

第十条 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需经学校或者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第十一条 凡署名河北地质大学或本人导师署名(不论位次)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由导师签字同意并留存备查。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成果,应把河北地质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二条 研究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标注为河北地质大学承担或设立的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合作研究取得的学术成果,正式发表时要经所有署名人认可。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写作必须符合《河北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中应当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不正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第三章 学术失范的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如违反学术规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按照《河北地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学校不授予硕士学位,已经授予学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程序撤销其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二)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三)在没有参与研究或做出贡献的成果中署名;

(四)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申请时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以不当形式和不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导师不知情下发表署名导师的文章且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

(三)冒用他人名义申报项目和成果且造成不良影响;

(四)相同论文在不同的学术期刊先后发表(一稿多投),且造成不良影响;

(五)未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发表成果标注河北地质大学承担或设立的基金项目资助,且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将他人成果或研究论文改头换面据为己有,或大段抄袭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的内容与文字,或抄袭他人作品的主要论点和观点;

(二)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

(三)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结果或科学发现,将科研成果私自出让;

(四)伪造、篡改实验结果和数据得出虚假成果,或者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 

(五)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或者伪造、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录用通知和文章清样;

(六)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行为,情节轻微者,酌情给予责令修改论文、延期答辩处理。抄袭、剽窃情节严重的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对已经获得硕士学位者,如查实其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公开发表且与学位申请相关的研究成果存在严重作假、剽窃、抄袭行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程序撤销其已授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河北地质大学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河北地质大学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背公认学术准则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学术失范行为的研究生当年度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及格,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奖励的评定,已经评定的各类奖励予以追回,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投诉。举报必须有事实依据,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投诉,研究生学院将责成有关培养单位成立以主管领导为负责人的调查小组(3人以上)进行落实,负责形成调查报告,并根据本规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调查小组可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证据或到会说明情况,并将初步处理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研究生学院。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培养单位初步意见及本规范的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执行。对于不授予硕士学位和撤销学位的情形,报河北地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裁决。

第二十八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投诉,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未违犯学术规范,也须公布认定结论以消除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 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未违犯学术规范,且举报、投诉系恶意所为,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投诉人相应的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复议,经申诉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接受二次申诉复议。

第三十一条 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在受理举报、投诉及调查认定过程中,研究生学院及相关培养单位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除公开听证外,一切程序和资料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河北地质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在校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在攻读(申请)学位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